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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管护的通告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0-07-01


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管护的通告

 

 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木管护,保护森林资源,巩固我县林业生态建设成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林木管护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广泛宣传,依法保护森林资源。全县上下要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依法保护森林资源,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,形成"爱林护林光荣,毁坏林木可耻"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  二、认真落实保护森林资源责任制。要切实加强领导,把保护森林资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,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,将各项林木管护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。同时,把林木资源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,统筹安排和考核。
  三、禁止在林地旁堆积和焚烧农作物秸秆。在林地旁焚烧秸秆、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毁坏的,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种被损毁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,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
  四、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和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。护林防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,县、乡、村都要成立专业护林队伍,完善护林制度,制定护林公约,明确护林人员,划片包干,责酬挂钩,严格奖罚,有效保护林木资源;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护,严厉打击因焚烧麦茬等农作物秸秆而毁坏林木的犯罪分子;同时,要加强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。
  五、加强木材市场和木材运输管理。未经批准,擅自在林区经营(含加工)木材的,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,除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外,并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%以下的罚款。
  六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,禁止乱砍滥伐林木。要按规定划分禁伐区、限伐区和商品林经营区,实行分类经营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越权审批,随意采伐林木。对无证采伐或超范围、超限额采伐,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按滥伐或盗伐查处。对合法采伐后的林地,要限期更新,适时补栽。
  七、转换机制,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。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人依法租赁、承包、购买路(沟)旁的宜林地和"四荒"地,按照"谁造林、谁所有、谁管护、谁受益"的林改政策,允许继承和转让,期限30年。
  八、继续坚持执行和完善林木管护奖励制度。对于管林护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;对于检举、揭发、举报毁坏林木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。
  九、严格执法、依法管林。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河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>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和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,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,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,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  二○一○年五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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